加建及改建工程

 

加建

加建所指的並不只限於樓宇或單位內部的加建工程,加建所涵蓋的,包括在現時樓宇多建額外的樓層、閣樓或其他裝置,而有關設置並無顯示於樓宇原來的經批准圖則之上;此外,加建亦包括於現時樓宇毗鄰增建新的建築物。

改動

改動所指的是對樓宇原來的經批准圖則所顯示的設置進行修改。一般改動包括:拆除單位內之牆壁、打通單位及改動殘疾人士設施等。

 

1.  業主不能自行向屋宇署申請進行樓宇改建及加建工程,必須聘用認可人士及註冊工程師代為處理,有關專業人士的名單,業主及獲受聘用的認可人士須知會屋宇署,並填寫 認可人士及/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及/或註冊岩土工程師委任通知
2.  認可人士及註冊工程師須要為所計劃的改建工程擬備及提交圖則,供屋宇署審批。首次申請所需時間如下: 屋宇署會於60天內批准或拒絕批準, 認可人士可於提交圖則後45天向屋宇署查詢有關圖則是否基本上獲接納。

/Internal staircase and balcony railing construction on cantilever slab内置樓梯及懸掛式平台